第一條 為科學判定👯♀️、及時消除教育系統重大事故隱患,有效防範和遏製重特大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築防火通用規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實驗室消防安全管理規範》《中小學校、幼兒園消防安全十項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標準規範,按照從嚴治理🧚♀️、防微杜漸、註重實效原則,結合教育系統工作實際🧙♂️,製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主要適用於教育系統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造成群死群傷或重大財產損失,或引起嚴重社會影響的重大隱患判定🪮,包括校園消防、校舍安全、食品安全、實驗實訓、校車校園交通、預防擁擠踩踏、特種設備使用及水電氣熱運行等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
第三條 消防管理重大事故隱患判定:
(一)直接判定(存在任意一條✷🥞,則直接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1.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責任體系,落實各級各崗位人員消防安全責任的。
2.學生宿舍、幼兒園兒童用房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幼兒園兒童用房設置在四層及以上的🤸🏿♀️。
3.在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等人員密集場所違規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或采用彩鋼夾芯板搭建,且彩鋼夾芯板芯材的燃燒性能等級低於A級(GB8624)的。
4.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及防煙排煙系統等,或已設置但不符合標準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學生宿舍或午休室未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者具有聯網功能的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的。
5.校內施工實施電焊、氣焊🧔🏽♂️、切割🔎、使用噴燈等明火作業未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未落實現場安全監管的。
6.電動自行車(含電池)入樓或私拉亂接電線、飛線充電的♦️💟。
7.校園內的教室💹、宿舍、圖書館、食堂等各類房屋建築🧗♂️🔈,在施工前未依法取得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意見的,或在投入使用前未取得消防驗收(備案)合格意見的。校園內的賓館、飯店🫸🏿、商場(含超市)等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8.校園內人員密集場所未按規定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其總凈寬度小於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值的80%💝。
9.校園內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包括但不限於外窗被鐵柵欄、鐵絲網等封堵或被廣告牌等遮擋等情形)💋。
10.實驗室內違規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實驗室設置在建築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二)綜合判定(存在任意3條及以上🍖,則綜合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1.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或城市消防規劃的要求設置消防車道或消防車道被堵塞、占用的。
2.建築之間的既有防火間距被占用或小於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值的80%💆🏿♂️。
3.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除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外的其他固定消防設施,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不能正常使用的🧸👰🏿♂️。
4.消防控製室值班人員未取得消防設施操作員證書的;或按要求應設而未設專業消防管理人員的。
5.安全出口數量或寬度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
6.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建築物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而未設置。
7.原有防火分區被改變並導致實際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大於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值的50%。
8.防火門📀、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損壞的數量大於該防火分區相應防火分隔設施總數的50%🧂。
9.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或所設置設施的損壞率大於標準規定要求設置數量的50%📣。
10.高層建築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的門的損壞率大於其設置總數的20%😦。
11.高層建築的消防車道、救援場地設置不符合要求或被占用🥑,影響火災撲救。
第四條 校舍使用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應直接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與周邊環境存在下列之一情況的:
1.建設在地震斷裂帶、低窪地、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區、洪水溝口或泄洪區等自然災害頻發地段☝🏽。
2.毗鄰集貿市場、娛樂場所⛹🏽♂️⚀、殯儀館、醫院太平間、傳染病院或醫院傳染病房等不利於學生身心健康和危及學生安全🍃。
3.與地鐵、輕軌⛹️♀️、高速公路、城市幹道♢、機場及飛機起降航線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有關規定🐶。
4.周邊設有輸氣輸油管、各類汙染源🎧、高壓電設施、生產經營儲存有毒有害危險品。
(二)地基基礎經鑒定出現不均勻沉降,或部分承重構件存在損傷、裂縫或變形的🙅🏼。
(三)存在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擅自改變學校用房使用功能及用途⛺️,違規搭建構築物、分隔房間或臨時增加宿舍房間、超原設計標準增設床(鋪)位的。
(五)使用C、D級危房的。
(六)在校舍屋頂超設計荷載限值堆放物品或增加設備設施的,或在樓內放置超過樓面荷載重量物品的🤘🏽。
(七)建築陽臺🍭👴🏿、窗臺、樓梯及公共通道等臨邊欄桿不牢固,以及防護高度未達到相關標準要求的。
(八)體育館😨、圖書館💻、活動中心、食堂🙍🏽♀️、會議室、禮堂等大跨度鋼結構建築未按要求進行維護保養和安全評估,或未按照規範要求進行屋頂防水維修作業的。
第五條 食品安全管理中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應直接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學校食堂🤮、承包經營學校食堂的企業、校外供餐單位、食材供應企業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
(二)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的🎹。
(三)食品及原料進貨來源不明,未落實可追溯機製的。
(四)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的🈵。
(五)食品加工操作不規範、不衛生🏜,可能造成食品汙染的。
(六)貯存環境不符合要求,導致食品、食品原料變質或受到汙染的。
(七)未按規定貯存、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八)餐用具不合格、未消毒或使用不合格洗滌劑的🦸🏿♀️。
(九)非食堂從業人員未經允許進入食品處理區的。
(十)承包經營食堂轉包、分包的。
第六條 實驗實訓管理中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應直接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未建立健全並落實學校、二級單位和實驗室(實訓場所)安全管理三級責任體系的♦︎。
(二)實驗人員在未得到安全準入的條件下進入實驗室(實訓場所)開展實驗活動的。
(三)未建立實驗室(實訓場所)重要危險源(包括各類劇毒🛍、易製爆、易製毒、爆炸品等有毒有害化學品,各類易燃、易爆、有毒🧗🏿♀️、窒息、高壓等危險氣體🧎♂️,動物及病原微生物🥁,輻射源及射線裝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險性機械加工裝置,強電強磁與激光設備☢️,特種設備等)風險管控方案(包括但不限於實驗室分級分類;高風險等級實驗室的備案與監督🛁;製定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按等級實施安全檢查、安全培訓、安全評估🌰、條件保障等管理)的🤺🏊🏼♀️。
(四)涉及重要危險源的實驗時,未進行安全風險分析及製定相應防護措施的👩🏽🍳。
(五)未經主管部門許可擅自建設、使用、轉讓涉及重要危險源實驗室(實訓場所)或設備的🕯。
(六)違規購買、存儲、使用🟰、運輸🔒、轉讓或處置重要危險源的。
(七)在實驗室(實訓場所)內使用超出其安全許可範圍的實驗材料🍜🏸、設備或進行超出其安全等級的實驗活動的→。
(八)未按法律法規以及行業標準、安全技術規範等規定要求落實重大設施設備(包括存儲劇毒➙、易製爆化學品🧔🏽♂️,危廢貯存站,備案生物實驗室👲🏼,涉源場所,特種設備等設施設備)定期環評、檢測、監測⬆️、維保的。
(九)實驗室(實訓場所)內超量存放危險化學品;或大量使用危險氣體且無氣體濃度報警措施或通風設施不合格🧜;或超規使用危險設備尤其是大型設備的📼。
(十)實驗室未按照行業標準落實應急與急救設施設備的,未配置安全防護用品的👨👦👦👲🏿。
第七條 中小學校及幼兒園校車📱、校園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應直接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
(二)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未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
(三)未建立完善學校交通安全管理製度,或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學校未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安全管理責任的🙆🏼♂️。
(四)未按照校內功能分區及校內車輛通行需求,分類實施車輛禁行、限行管理的⚃;未實施校內人車分離管理,且學生步行出入口與機動車出入口未在空間或時間上分開設置的🛀。
(五)未設置校門口車輛緩沖區及防沖撞設施(阻車樁、拒馬樁等)的👩🏻🎤。
第八條 國家行業部門對危險化學品、燃氣🌷、特種設備、擁擠踩踏、房屋市政工程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自查或檢查中應成立不少於3人工作組(由相關領域技術和管理專家組成),結合現場證據討論後,對事故隱患作出結論性判定意見🪷👨🏼🔬。對於情況復雜的,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商請有關部門或者組織有關專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強製性標準等,研究論證後綜合判定。
第十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指南🧛🏽⛹🏿,結合實際豐富完善本行政區域內學校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指南(含部委所屬高校)🧓🏻。
第十一條 本指南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23年9月4日印發的《教育系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指引(試行)》(教發廳函〔2023〕2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