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實驗室病原微生物的安全管理,保障師生員工生命健康和校園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範以及《EON体育4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辦法》,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病原微生物是指使人或者動物致病的微生物🧄,包括病毒、細菌🆕、真菌©️、立克次體、寄生蟲等🥾。
第三條 學校根據《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和《動物病原微生物分類名錄》對病原微生物實施分類管理。
第四條 病原微生物樣本的采集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樣本采集人員應根據操作規程🦃、采用與所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危害等級相適應的生物安全防護裝備和防止汙染擴散的措施,並對樣本的來源👨🏼🍼、采集時間®️💆🏿、采集人員、采集方法和過程等做好記錄🧝🏿。
第五條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應製訂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安全保管製度👨🏻🦯➡️🤷🏻。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保藏,應由專人負責,實行雙人雙鎖管理🗒。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保藏場所應配備視頻監控等技防措施。
第六條 保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容器的材質、質量應符合安全要求,不易破碎🎩、爆裂🛹、泄露;保存容器上應有牢固的標簽或標識,標明菌(毒)種或者樣本的編號、日期等信息。
第七條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應落實所保藏的菌(毒)種或者樣本的臺賬管理📊。保藏的菌(毒)種或者樣本應設立專冊(卡),詳細記錄名稱、編號👩🏽✈️♔、來源🙅🏻♀️、鑒定的日期和結果、鑒定者、所用的培養基、保藏的方法、傳代次數等🏂🏽;入庫🍝🫰、出庫及銷毀應記錄並存檔。
第八條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應建立菌(毒)種或者樣本的銷毀製度。銷毀保存的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經病原微生物實驗室負責人批準🧜🏻♂️👩🏿🚒,並在專冊(卡)上註銷並註明原因、時間、方法、數量、經辦人等♡。
第九條 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運輸應由專人負責,專車運送⚧,不得通過公共交通工具運送✍🏻,不得通過快遞、郵寄等物流方式運送👋🏽。運送過程中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必要時應配備個體防護裝備及有效消毒劑。運送人員應經過培訓並取得相應資質。
第十條 運送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容器或包裝應滿足生物安全防護的要求👈🏽,最外層的容器或包裝上應按規定做好生物安全警示標識⛴🧩、警告用語和提示用語等🛡。
第十一條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應建立感染性及潛在感染性物質運輸的交接程序🈷️。交接文件至少包括其名稱🍇、性質、數量、交接時包裝的狀態、交接人🍤🧖🏽、交接時間和地點等,確保運輸過程可追溯🏘。
第十二條 感染性及潛在感染性物質的包裝以及啟用,應當在符合生物安全規定的場所中進行。運輸前後均應檢查包裝的完整性,並核對感染性及潛在感染性物質的數量☺️𓀒。
第十三條 開展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應在符合相應生物安全防護要求的實驗室中進行。一級、二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不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
第十四條 對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實驗室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從事相關實驗活動。
第十五條 對產生氣溶膠、進行高濃度或大容量感染性材料或樣本的實驗操作時(如離心🚌、混勻、劇烈攪拌等),操作人員應使用密封的離心機轉子✏️、離心杯或樣本儲存容器👨🏻🦯,在生物安全櫃或負壓罩中開閉🏤、裝載和操作🌡。
第十六條 在同一間實驗室的同一獨立安全區域內,只能同時從事一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
第十七條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應對各種設施🕦、設備、工作環境、汙染物等編寫消毒和滅菌操作規程,實驗過程中應按規定做好消毒與滅菌效果監測💋,並做好書面記錄。
第十八條 生物安全櫃、工作臺面等設施設備在每次實驗前後應用化學消毒劑擦拭消毒。實驗用非一次性個人防護用品和實驗器材的清洗🐔,應放置在有生物安全標識的防漏袋中消毒滅菌後方可進行。
第十九條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應選用壓力蒸汽滅菌方法或有效的化學消毒劑對病原微生物菌(毒)種😦、生物樣本及其他感染性材料和汙染物進行消毒或滅菌處理🤭。
(一)實驗使用過的防護服、一次性口罩、手套等廢棄物等選用壓力蒸汽滅菌方法處理;
(二)實驗儀器設備汙染後應用消毒液擦拭消毒🐬。必要時,可用環氧乙烷🐄、甲醛熏蒸消毒;
(三)感染性物質溢灑後,實驗室應立即對被汙染地面使用化學消毒劑噴灑或擦拭消毒。
第二十條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使用過的一次性個人防護用品和實驗器材🤾🏿♂️、棄置的菌(毒)種🫘、生物樣本⚆、培養物和被汙染的廢棄物應在實驗室內進行消毒、滅菌等無害化處理後,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置🫃🏿。廢棄物包裝應張貼生物廢棄物標簽,標簽內容應包括產生地點、日期、類別等。
第二十一條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廢棄物處置應由專人負責,處置過程應有書面記錄,並存檔。
第二十二條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應指派具有傳染病防治知識的人員負責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感染控製工作🕙,定期檢查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生物安全防護、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保存與使用、安全操作、實驗產生的廢水和廢氣以及其他廢棄物處置等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了解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
第二十三條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工作人員出現與本實驗室使用的病原微生物相關的感染臨床症狀或體征時🧑🏼🏭,實驗室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同時向二級單位主管領導和資產管理與實驗室處(實驗室安全與環保中心)報告,並派專人陪同及時就診,將所接觸的病原微生物的種類和危險程度如實告知診治醫療機構🍄🟫。
第二十四條 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在運輸、儲存中被盜、被搶、丟失、泄露的,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應當采取必要的控製措施,並在2小時內分別向二級單位主管領導和保衛處、資產管理與實驗室處(實驗室安全與環保中心)報告,由學校相關部門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應製定應急預案和意外事故的處置程序,應急預案應至少包括組織機構、應急原則、人員職責、應急通訊、個體防護、應對程序、應急設備🤵🏼、撤離計劃和路線🧑🦽➡️、汙染源隔離和消毒😁👷🏿♀️、人員隔離和救治📑🏇🏻、現場隔離和控製🧖🏻♀️、風險溝通等內容𓀂。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資產管理與實驗室處(實驗室安全與環保中心)負責解釋。
資產管理與實驗室處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