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高等教育體製的總體改革,建立大學生成才的服務與保障體製🟦,促進大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培養學生自立自強精神,提高學生綜合素質,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教財(2007)7號)的有關規定和團中央📁、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大學生勤工助學工作的意見》(中青聯發(2005)14號)及上海市教委《上海市高校勤工助學管理暫行辦法》精神👇🏼,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製訂本辦法👨🏽🍳。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管理
第二條學校提倡和支持大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和寒暑假從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學活動,學校把勤工助學活動作為資助育人工作的重要措施🙋🏻♂️,積極加以組織和引導,充分發揮學校各有關部門的作用,在活動場地及開辟崗位等方面共同配合,主動為大學生勤工助學活動提供指導、服務和保障,積極推動我校的勤工助學工作朝著基地化🫴🏽、實體化的方向發展📴。
第三條學校設立勤工助學辦公室,作為日常管理和服務機構🌀👨👨👦👦,並配備專職人員🥝,對學生勤工助學實施管理和提供服務。勤工助學辦公室設在學生處。
第四條勤工助學辦公室職責為:管理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協調管理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協調管理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協調管理校內勤工助學崗位🖐𓀁,協調管理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協調內各單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校勤工助活動;開發外內各單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校勤工助活動;開發外內各單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校勤工助活動;開發外內各單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校勤工助活動👩🏼🍳;開發外內各單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校勤工助活動;開發外內各單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校勤工助活動🚌;開發外內各單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校勤工助活動🦶🏿;開發外內各單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校勤工助活動;開發外內各單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校勤工助活動;開發外內各單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校勤工助活動🥯;開發外內各單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校勤工助活動;開發外內各單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校勤工助活動;開發外學資源🤴,增加校外勤工助崗位🔦;學資源,增加校外勤工助崗位;學資源,增加校外勤工助崗位;學資源,增加校外勤工助崗位;學資源👩🚀,增加校外勤工助崗位;負責勤工助學基金的籌措、管理和使用;調解學生和用人單位之間的矛盾和糾紛🧛🏻♂️🥷,依法維護學生的正當權益;指導和監督學生的勤工助活動🧑🏼🏫🏃♂️➡️,指導和監督學生的勤工助活動,指導和監督學生的勤工助活動,指導和監督學生的勤工助活動,指導和監督學生的勤工助活動,指導和監督學生的勤工助活動🏕,確保不影響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實施其它有關勤工助學的管理和服務事項🫀。
第五條學生參加校內勤工助學活動,本人申請,經所在EON4(系)同意,由勤工助學辦公室統一培訓後向用人單位推薦錄用。校內勤工助學崗位應優先推薦安排家庭經濟困難同學🏊🏼♂️。
第六條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勤工助學辦公室提出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經審核同意,學校勤工助學辦公室組織推薦適合用人單位工作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並簽訂《EON体育4勤工助學用工協議書》🤲。用人單位應當按酬金的5%向學校交納管理費🍗,作為學校的勤工助學基金。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勤工助學辦公室許可🧑🏻🍳,不得在校園範圍內招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或者進行各種經營性活動。
第七條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用工單位🥢、學校的規章製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有關協議的各項任務,不得參與有損學校、大學生形象🎗,有礙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八條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大學生不得參與傳銷活動。
第九條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原則上應當限於假期和課余時間✭。用人單位應當負責學生勤工助學情況的考核,並及時向勤工助學辦公室反饋考核結果。學生因勤工助學影響專業學習或者違反校紀校規,學校有權調整或者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學生因勤工助學曠課按違紀處理。
第十條學生在學期間參加校內所有勤工助學活動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
第三章崗位設置與薪酬管理
第十一條勤工助學崗位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第十二條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勞動報酬標準為:
(一)校內固定崗位按月計酬🧑🏼。以每月40個工時的酬金原則上不低於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製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計酬基準,可適當上下浮動📠。
(二)校內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每小時酬金可參照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合理確定。
(三)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應高於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製定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確定,並寫入三方協議👩🏻🦼➡️。
第十三條學校保護學生誠實勞動所獲得的勞動報酬,任何用人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克扣學生的勞動報酬👳🏼♂️🌺。
第四章其它
第十四條學生勤工助學依法享受勞動保護👩🏼🎨,任何用人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為學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損害或者變相損害學生在勞動保護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學校加強對學生的社會公德🆎🫸🏿、法製觀念及自我保護意識的教育🫷🏿。同時學校對學生進行統一的勤工助學上崗培訓,執行勤工助學上崗證製度。
第十六條凡參加校外崗位勤工助學活動🎿,必須事先到勤工助學辦公室登記備案並簽訂協議,對屢次不聽勸阻,擅自參與或者組織非法打工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學生✋🏼,必須嚴肅教育🙍♂️,並依照有關法律和相應的規章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學校每年度可以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勤工助學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學生處負責解釋,原辦法相應廢止。